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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潍坊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及区域
2022-05-25

潍坊的春节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并且一些限制燃放区域现在也变成了禁止燃放区域,一定要详细了解限放区域,今年的春节可能是没有办法燃放烟花爆竹了哟,大家可以想想其他的娱乐活动。

据新修改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将原限制燃放区域改为禁放区域,取消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的烟花爆竹燃放。

潍坊市中心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根据新修正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城区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七个区。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大圩河与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北海路,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盛泰街,沿盛泰街及其延伸线向东至浞河。

(二)东侧界线。自盛泰街延伸线与浞河交界处开始,沿浞河中心线向南至青银高速,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及延伸线,沿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转至高三路,沿高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梨园街,沿梨园街北侧路牙石向西至高二路,沿高二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安路,沿潍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县南路,沿潍县南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八马路。

(三)南侧界线。自潍县南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八马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州路。

(四)西侧界线。自潍州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潍州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机场路,沿机场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月河路,沿月河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仓南街,沿仓南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长松路,沿长松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胶济铁路,沿胶济铁路南侧护栏向西至大圩河,沿大圩河中心线向北至青银高速。

青州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城区北至原胶济铁路线,南至凤凰山路,西至驼山路,东至昭德路为禁止燃放区域。顺时针方向为原胶济铁路线-昭德北路-昭德南路-凤凰山东路-凤凰山西路-驼山南路-驼山中路。禁止燃放区域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

诸城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及四条界线围成区域外延1000米内高层住宅小区:

(一)北侧界线。自西环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东环路。

(二)东侧界线。自北环路与东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环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南环路。

(三)南侧界线。自东环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北侧路牙石向西至西环路。

(四)西侧界线。自南环路与西环路交界处开始,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北环路。

寿光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寿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西环路与寿济路交界处开始,沿寿济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羊田路。

(二)东侧界线。自寿济路与羊田路交界处开始,沿羊田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308国道。

(三)南侧界线。自羊田路与308国道交界处开始,沿308国道北侧路牙石向西至羊临路。

(四)西侧界线。自308国道与羊临路交界处开始,沿羊临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西环路,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寿济路。

(五)重点区域:羊口、侯镇、田柳化工园区。

安丘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2021年继续执行《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安政发〔2018〕33号)规定的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在限放区内划定禁放区域。

市北区禁放区域范围为:

(一)东侧界线:由莲花山大桥始,沿汶河向南至青云大桥。

(二)南侧界线:由青云大桥始,沿汶河北岸向西至青云湖大桥。(三)西侧界线:由青云湖大桥始,沿新安路向北至新安路与莲花山路交叉路口。

(四)北侧界线:由新安路与莲花山路交叉路口始,沿莲花山路向东至莲花山大桥。

市南区禁放区域范围为:

(一)东侧界线:由青云湖大桥始,沿新安路向南至南苑路。

(二)南侧界线:由新安路和南苑路交叉路口始,沿南苑路向西至华安路。

(三)西侧界线:由南苑路与华安路交叉路口始,沿华安路向北延伸至大汶河南岸。

(四)北侧界线:由华安路向北延伸与汶河南岸交叉点始,沿汶河南岸向东至青云湖大桥。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扣除市北区和市南区禁放区域。

北侧界线:自珠江路与青龙路交界处开始,沿青龙湖向东至东湖路。东侧界线:自东湖路与青龙湖路交界处开始,沿东湖路向南至莲花山路,沿莲花山路向南至云湖路,沿云湖路向南至青云大街,沿青云大街向东至文化路,沿文化路向南至乐源大道,沿乐源大道向东至金汶路,沿金汶路向南至翠微路,沿翠微路向西至新安路,沿新安路向南至双丰大道。南侧界线:自新安路与双丰大道交界处开始,沿双丰大道向西至华安路。

西侧界线:自双丰大道与华安路交界处开始,沿华安路向北至潍徐路,沿潍徐路向北至莲花山路,沿莲花山路向东至珠江路,沿珠江路向北至青龙湖路。

昌邑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昌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都昌路与院校街交界处开始,沿院校街北侧路牙石向东至滨河西路。

(二)东侧界线。自院校街与滨河西路交界处开始,沿滨河西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同大街。

(三)南侧界线。自滨河西路与同大街交界处开始,沿同大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都昌路。

(四)西侧界线。自同大街与都昌路交界处开始,沿都昌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院校街。

高密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高密市平安大道以北,柳河大道以东,泽安大道以南,胶河大道以西(沿胶河大道向南至康成大街,沿康成大街向西至铁路桥,沿铁路向东南至沂胶路,沿沂胶路向南至平安大道)的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用于分界的道路两侧房屋及分界道路穿行的整个村庄均属禁放区。

临朐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北环路与龙泉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向东至东泰路。

(二)东侧界线。自东泰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泰路向南至南环路。

(三)南侧界线。自南环路与东泰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向西至站前路。

(四)西侧(西北侧)界线。自站前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站前路向北至华特路,沿华特路向东至龙泉路,沿龙泉路向北至北环路。

昌乐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昌乐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限。自昌乐寿光界与G20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G20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S224大沂线。

(二)东侧界线。自S224大沂线与G20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S224大沂线、首阳山路东侧路沿石向南至宝通街。

(三)南侧界线。自宝通街与首阳山路交界处开始,沿宝通街南侧路沿石向西至北海路。

(四)西侧界线。自宝通街与北海路交界处开始,沿北海路西侧路沿石、昌乐寿光界线向北至G20青银高速。

滨海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北海路与黄河西街交界处开始,沿黄河西街北侧路牙石向东延伸至白浪河东沿。

(二)东侧界线。自白浪河东沿与黄河东街交界处开始,沿白浪河东沿向南延伸至长江西街。

(三)南侧界线。自长江西街与海汇东路交界处开始,沿长江西街南侧路牙石向西延伸至北海路。

(四)西侧界线。自北海路与长江西街交界处开始,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向北延伸至黄河西街。

峡山城区禁放范围

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示意图

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一)北侧界线。自潍峡路与峡宁街交界处开始,沿峡宁街向东至望峡路。

(二)东侧界线。自峡宁街与望峡路交界处开始,沿望峡路向南至峡山街。

(三)南侧界线。自望峡路与峡山街交界处开始,沿峡山街向西至潍峡路。

(四)西侧界线。自峡山街与潍峡路交界处开始,沿潍峡路向北至峡宁街。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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